天津磁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环球磁
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白柳律师、张林
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
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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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磁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交
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锴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
股份174347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持有公司股份3551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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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5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18人(包括网络投票),持有
本公司股数共计1747023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58%。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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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2:《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3、议案3:《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4、议案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5、议案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05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74%;
反对91500股,弃权300股。
6、议案6:《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7、议案7:《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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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8、议案8:《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9、 议案9:《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10、 议案10:《听取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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