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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磁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环球磁

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白柳律师、张林

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

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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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磁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交

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锴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

股份174347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持有公司股份3551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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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5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18人(包括网络投票),持有

本公司股数共计1747023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58%。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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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2:《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3、议案3:《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4、议案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5、议案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05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74%;

    反对91500股,弃权300股。

   6、议案6:《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7、议案7:《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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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8、议案8:《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9、   议案9:《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

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10、 议案10:《听取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项议案,其中同意174612072股,占

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90000股,弃权30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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