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关于“16新奥债”2020年付息公告2020-02-15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03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 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新奥债”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2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2月25日
由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行的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
资者)(债券简称:16 新奥债,债券代码:13612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期间利息。为
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
格投资者)。
3、债券简称:16 新奥债。
4、债券代码:136124。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7 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25%,并在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即
“16 新奥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6.2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86
号”核准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
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回售情况: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1,550,301 手(1
手为 10 张,人民币 100 元/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1,550,301,000.00 元(不含利息)。
11、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12、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2 月 2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2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13、本金兑付日:2021 年 2 月 25 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2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
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
2、本次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4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
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次利息)。
3、本次付息日:2020 年 2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4、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5%,每手债券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5
元(含税)。
5、付息对象:截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
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93 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联系人:张立虎
联系电话: 0316-2597466
传真:0316-2595395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王欣欣、李熙
联系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三)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宁洋
联系电话:010-66229080
传真:010-66578961
(四)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