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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博士: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2-12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相关规
定,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资格,不
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人民币、债
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
公司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
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同意按照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同意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分别为下属子公司 Dr.Peng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Pacific
Light Data Communication Co., Limited 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
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会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对本次董事会所审议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刘 巍                      刘胜良                     张   强




                                                     201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