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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达投资:悦达投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1-06  

                                  证券代码:600805              证券简称:悦达投资                     编号:临 2021-055 号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原国家体改委[1993]28 号文批准, 由原         公司系原国家体改委[1993]28 号文批准, 由原江苏
       江苏黄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    黄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公司下属汽车总厂、石油化工公司、煤炭总公司、物    汽车总厂、石油化工公司、煤炭总公司、物资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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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贸易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五家企业改组合并设      房地产开发公司五家企业改组合并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
       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1103224。公司持有的最新统    3200001103224 。 公 司 目 前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001401417456。             913209001401417456 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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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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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5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股权性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6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
    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      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
    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监      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        简历和基本情况。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应选人数的一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
    如下:
                                                        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
    目;
                                                        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
                                                        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
                                                        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
                                                        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以内召开。
    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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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3%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含本数)至 50%(不含本数)的或年度累计超过公司上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       年末净资产 10%(含本数)至 50%(不含本数)的对外投
    产 3%(含本数)至 50%(不含本数)的或年度累计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法
    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10%(含本数)至 50%(不含本     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置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0.5%(含本数)至 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定);                                             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           (十七)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第
    产 0.5%(含本数)至 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法   四十二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以外的对外担保;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七)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     工作;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以外的对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或本
    担保;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
8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盐城市市场监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
9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此外,公司章程中“总裁”改为“总经理”,“副总裁”改为“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章程相

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