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达投资:悦达投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1-06
证券代码:600805 证券简称:悦达投资 编号:临 2021-055 号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原国家体改委[1993]28 号文批准, 由原 公司系原国家体改委[1993]28 号文批准, 由原江苏
江苏黄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 黄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公司下属汽车总厂、石油化工公司、煤炭总公司、物 汽车总厂、石油化工公司、煤炭总公司、物资贸易中心、
1
资贸易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五家企业改组合并设 房地产开发公司五家企业改组合并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
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1103224。公司持有的最新统 3200001103224 。 公 司 目 前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001401417456。 913209001401417456 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4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5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股权性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6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
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 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
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监 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 简历和基本情况。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应选人数的一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
如下:
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
目;
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
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
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
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以内召开。
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3%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含本数)至 50%(不含本数)的或年度累计超过公司上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 年末净资产 10%(含本数)至 50%(不含本数)的对外投
产 3%(含本数)至 50%(不含本数)的或年度累计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法
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10%(含本数)至 50%(不含本 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置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0.5%(含本数)至 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定); 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 (十七)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第
产 0.5%(含本数)至 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法 四十二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以外的对外担保;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七)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 工作;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以外的对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或本
担保;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大会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
8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盐城市市场监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
9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此外,公司章程中“总裁”改为“总经理”,“副总裁”改为“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章程相
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