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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5-07-2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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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拟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章程”)及其附件《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如有)就章
程及其附件的修改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及办理有关事宜。
    具体修改如下:
    1、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或有关法律及法规所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
时,该董事无表决权。在就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
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拟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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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
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无表决权。
在就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2、拟在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后,新增一条,新第一百一十
七条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后续条款顺延。
    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其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
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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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顺延后为新第一百四十八条,并拟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其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
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职工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独立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
出席监事会议的,或除职工监事、独立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连续
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应
当予以撤换。”
    4、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当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或有关法律及法规所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
时,该董事无表决权。在就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
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除本规则第二条第(六)、(七)、(十
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
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拟修改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当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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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就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除本规则第二条第(六)、(七)、(十
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
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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