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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公司债券“11马钢02”2015年付息公告2015-08-18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26
债券代码:122090         债券简称:11 马钢 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1 马钢 02”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25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
月25日发行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马钢02”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5
年8月24日期间(“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1马钢02”,代码为122090
     3、发行主体: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3.4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74%,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8、付息日期: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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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上市时间和地点:债券于2011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马钢02”的
票面利率为5.74%,每手“11马钢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
币57.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4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债权登记日即2015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11马钢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付息。公司将按照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
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即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期债券持有
人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关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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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
担。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马钢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联系人:何红云、王玮、徐亚彦、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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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传真: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舒翔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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