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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关联交易公告2015-09-11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3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
        签署 2016—2018 年《矿石购销协议》、2016—2018 年《持续
        关联交易协议》,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
        保公司”)签署 2016—2018 年《节能环保协议》。
     关联人回避情况:上述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丁
        毅先生、钱海帆先生、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已回避表决。
     上述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本公司将尽快刊登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环保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在安徽省马
鞍山市分别签署了 2016—2018 年《矿石购销协议》、2016—2018 年
《持续关联交易协议》、2016—2018 年《节能环保协议》。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
定,集团公司、环保公司均属本公司关联方,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在 201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公司董事对上述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
生、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非关联董事
表决通过上述协议。此等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非关联股
东表决,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关联方介绍
    (一)《矿石购销协议》、《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涉及的关联方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持有本公
司 45.535%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
    2、法定代表人:高海建
    3、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42211
    4、注册资本:人民币 629,829 万元
    5、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
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
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
    7、201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   897.16 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65.47 亿元
    营业收入   691.52 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01 亿元


    (二)节能环保协议
    涉及的关联方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公司
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本比例为 20%。同时环保公
司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加间接持股合计占环保公司
股本比例为 49.41%(不含本公司持有股份)。
    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 665 号
    2、法定代表人:严华
    3、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92000003827
    4、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5、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批发盐酸、液碱、硝酸、亚硫酸氢钠、次氯酸钠
溶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节能工程与服务,烟气治理(除尘、脱硫),
防腐工程与服务,工业污水处理,噪声治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节
能技术研发,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及总承包,合同能源管理,工业环
保设施托管运营,环境监测及分析,环保设备和水处理药剂制造和销
售。
       7、201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   41173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5502 万元
       营业收入   48924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669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一)《矿石购销协议》
       1、订约方:本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9 月 10 日
       3、主要内容:为确保本公司持续钢铁生产对矿石的需求,协定
集团公司所生产的所有铁矿石、石灰石、白云石必须首先卖给本公司。
协议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三年。
       4、定价原则:
       铁矿石的每吨度价格,供需双方于本协议期间应通过公平协商,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订及按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价格并不可超过交
易期间《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2%铁 CFR 中国北方(青
岛港)中间价的平均值,加上北仑港到本公司的运杂费,其中铁矿石
各品位吨度价调整根据普氏 62%铁矿石价格的吨度价;也不可超过独
立第三方提供铁矿石到达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需方范围内的相同种
类铁矿石的市场价。
       白云石和石灰石的价格,供需双方于本协议期间应通过公平协
商,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定订及按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价格并不可超
过同一地区独立第三方提供白云石和石灰石到达中国安徽省马鞍山
需方范围内的相同类别的石灰石和白云石的市场价。
    5、每年金额上限:
    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根据协议每年向集团公司购买矿
石的总金额(不含税)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3,815,450,000 元、人民币
4,873,170,000 元及人民币 5,425,240,000 元。
    6、生效条件: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1、订约方:本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9 月 10 日
    3、主要内容及每年金额上限:
    (1)公司向集团公司销售水﹑电和气,包括销售电﹑生活水﹑
工业净水﹑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蒸汽﹑压缩空气及其
他 气 体 , 各 年 度 金 额 上 限 ( 不 含 税 ) 分 别 为 : 2016 年 人 民 币
141,019,800 元,2017 年人民币 142,837,800 元,2018 年人民币
142,665,800 元。
    (2)公司向集团公司销售产成品及相关商品,包括销售钢材﹑
钢锭﹑连铸坯﹑辅料﹑材料(电缆、工具等)﹑氧化铁红及氧化铁皮
及其他商品(劳保、办公用品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
2016 年人民币 570,688,000 元,2017 年人民币 570,688,000 元,2018
年人民币 570,688,000 元。
    (3)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包括提供委托钢坯加工﹑提供
计量服务及相关服务(铁路运输、检验费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
税)分别为:2016 年人民币 9,340,400 元,2017 年人民币 8,334,000
元,2018 年人民币 7,342,400 元。
    (4)公司向集团公司采购备品﹑备件及相关商品,包括采购耐
火材料﹑备件及成套设备﹑非标准备件﹑废钢及相关商品(焦炭、生
铁、煤炭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16 年人民币
1,460,810,000 元,2017 年人民币 1,470,170,000 元,2018 年人民
币 1,475,170,000 万元。
       (5)公司接受集团公司基建技改工程服务,各年度金额上限(不
含税)分别为:2016 年人民币 730,000,000 元,2017 年人民币
730,000,000 元,2018 年人民币 730,000,000 元。
       (6)公司接受集团公司水陆运输及相关服务,包括接受保障生
产的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综合服务(含货物装卸、存储、
块矿筛分、中转短倒、过磅、取送等综合服务)﹑设备(设施)维修
保产服务﹑设备大、中型修理﹑电气、电机、变压器工程及检修服务
﹑自动化、信息化运维服务及改造﹑吊装物流服务﹑委托代理进出口
及相关服务(汽车修理、监测、诊断服务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
税)分别为:2016 年人民币 1,934,869,700 元, 2017 年人民币
2,001,808,000 元,2018 年人民币 2,028,547,900 元。
       以上六大类项目各年度金额上限 (不含税) 分别为:2016 年
4,846,727,900 元、2017 年 4,923,837,800 元、2018 年 4,954,414,100
元。
       4、定价原则:
       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国家价格的按照
国家价格,没有国家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应通过公开招标
﹑比价以及双方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订。
       上述“主要内容及每年金额上限”(1)-(3)项下的价格,不可
低于公司及附属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销售或提供相同类别服务、商品之
价格;(4)-(6)项下的价格,不可超过独立第三方向公司及附属公
司提供相同类别服务、商品及建筑工程之价格。
       5、生效条件: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三)《节能环保协议》
       1、订约方:本公司与环保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9 月 10 日
    3、主要内容:环保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节能环保工程及服务,包
括环保工程﹑检修服务﹑销售备件﹑除尘布袋﹑除尘袋笼﹑合同能
源服务﹑环保设施托管营运﹑烧结余热发电服务和水质托管运营;本
公司向环保公司销售钢铁生产废弃物。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三年。
    4、定价原则:
    协议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国家价格的
按照国家价格,没有国家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应通过公开
招标﹑比价以及双方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订。节能环保工
程及服务之价格不可超过独立第三方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相同
类别节能环保工程及服务之价格。销售废弃物之价格亦不可低于本公
司及附属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相同类别废弃物之价格。
    5、每年金额上限:
    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根据协议节能环保工程及服务的
总金额( 不含税) 将分别 不超过 人民币 658,500,000 元、人民 币
639,500,000 元和人民币 619,500,000 元;废弃物销售金额上限(不
含税)分别为人民币 25,000,000 元,人民币 25,000,000 元和人民币
25,000,000 元。
    6、生效条件: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订立《矿石购销协议》,可利用集团公司辖下
处于公司生产厂附近的矿石藏量,为公司提供稳定可靠的矿石供应,
可确保公司的持续生产,并对公司有着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订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出于生产经营的
需要,公司与集团公司每年都会发生一定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双
方可利用自身优势及对对方的熟悉度,达到实现双赢的目的。
    本公司与环保公司订立《节能环保协议》,可利用环保公司的专
业技能及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熟悉和节能环保需求的及时了解,从
而对本公司提供更好更有效的服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刘芳端先生认为:协议
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协议是按商业原则签订的,条
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
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等协议。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已聘请香港新百利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上
述关联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将就其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尽快披露。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初步意见;
    3、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5、2016—2018 年《矿石购销协议》;
    6、2016—2018 年《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7、2016—2018 年《节能环保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