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以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我们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执行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 董事会会议审议。 2、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续了解公司, 且工作勤勉尽责,我们建议董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签名: 秦同洲 杨亚达 刘芳端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