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公司债券“11马钢02”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6-08-16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21
债券代码:122090 债券简称:11 马钢 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1 马钢 02”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
月25日发行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马钢02”
(“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8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6
年8月24日期间(“本年度”)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最后一个年度利息。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8月25日
摘牌日:2016年8月25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1马钢02”,代码为122090
3、发行主体: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3.4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74%,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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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9、付息日期: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10、兑付日期:2016年8月25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1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详情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2011年9月9日刊载于《上
海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及摘要、《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
照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1马钢02”
的票面利率为5.74%,每手“11马钢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
民币57.4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2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8月25日
4、摘牌日:2016年8月25日
四、兑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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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马钢02”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
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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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马钢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联系人:何红云、王玮、徐亚彦、李伟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2875251
传真: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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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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