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10-28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本公司章程、本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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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有关机构或个人认为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
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应根据本制度做出初步判断,将涉及
该等信息的事项内容及其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
限等形成议案,报董事长审阅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准;
(二)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过程中,有关机构或个人认为就该议
案作出决议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明确提出,经董事长许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核
准;
(三)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作出审议核准表决和
决议。
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的有关机构或个人应当同时提交为核查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所要求的
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供董事会审议核准时参考
和作为决议相关材料登记归档。
提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规定行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董事
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见附件)、董事会审议核准表决、决议及相关材
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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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
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一条 由于公司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的,公司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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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登记表
编号: 年 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 缓或 相关内幕知情人
豁 免 事项的内 幕知 □是 □否 士是否签署保密 □是 □否
情人名单 承诺书
董事会审议核准表决情况
董事长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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