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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马股份:神马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08-31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1 年 9 月 8 日



             1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



   一、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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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一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其中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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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二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认,公司 2021 年半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74,825,031.24 元,本半年

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637,633,112.48 元(母公司报表口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21 年半年度拟以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

总股本 919,455,1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80 元(含税),

合计派发 441,338,448.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如在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

例。

    本半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至下半年度。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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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三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证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做如下修改:

    1、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帘子

布、工业用布、化学纤维及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帘子布原辅材
料、纺织机械的经销;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己二
胺、环己烷、环己烯、液氧、硝酸、己二酸、尼龙 66 切片的生产、
采购及销售;液氮、一氧化二氮的生产和销售;苯、粗苯、重质苯、
氢气、液氨、己二腈、环己酮、发烟硫酸、间苯二酚、尼龙 6 切片的
采购和销售;房屋租赁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
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
用设备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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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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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四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2013 年 7 月 23 日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正式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三

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协议

延期次数不受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

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应当而没有

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前、2019 年 7 月 23 日前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本公司虽然未对《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但自 2016 年 7 月 23 日以

来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均严格按照《金融服务


                                7
框架协议》的约定执行。为完善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基于《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所约定的交易行为,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对自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今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

    根据本公司及财务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拟对

前述 2013 年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修

改,故双方需要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修改内容为(甲

方指财务公司,乙方指本公司):

    1、“乙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月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

币”修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

民币”

    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在协议有效期

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获得对方

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

续一年,以此类推,本协议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双方如有异议,应在

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修改为“本

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日。如在协议

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获

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在本次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前,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交易仍遵循2013年签订的《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


                                8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文杰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
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
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
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
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2.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13.成

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截止本公告日,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
 1                                               153000             51
         任公司
 2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35

 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14

                  合计                           300000             100


       (三)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9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113400.13             1082488.08

负债总额                               784135.58              765028.51

所有者权益总额                         329264.55              317459.56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3934.42               19517.61

净利润                                  21786.39                5095.02


     上述 2020 年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亚会 A 审字【2021】第 03220014 号),2021 年 6 月数据未经

审计。

   (四)关联方关系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神马股份 59.35%的股权,是神马股份控

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51%的股权,是财务公司控

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业务

     (1)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存

款服务,乙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

币,甲方给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

存款的基准利率,也不低于甲方给其他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的


                               10
存款利率水平。

    (2)如甲方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等的规定,则乙方不再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甲方。

    2.结算业务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甲方为

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

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

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

水平。

    3.贷款业务

    经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并按另行订

立的贷款协议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另行订立贷款协议

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

发放同类贷款所定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4.票据、担保等业务

    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申请,甲方可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

提供票据类和担保类金融服务,票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


                             11
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

费水平。

    5.财务、融资顾问业务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业务申请,甲方可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

供财务、融资顾问服务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办理上

述业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对中国

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代理保险业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申请,甲方可为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代理保险服务。代理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规定的

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开

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7.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为满足乙方及其下属公司业务需要,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及其下属

公司申请,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一般商业

银行开展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乙方预计未来3年每年向甲方申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形

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60亿元,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按

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二)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


                               12
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接受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

服务。

    (三)甲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

际需要,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增加相应资本金额。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成立。

    (五)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大会

批准方能生效。在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在

该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

    (六)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

日。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

知对方,在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

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14%的股份,可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本次

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拓展本公司融资渠道,加速本

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

约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

提请股东大会对自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今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所发生

的交易进行确认,完善了公司决策程序,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3
议题五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刘民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海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达六年,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赵海鹏

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对赵海鹏先生在

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简历:

刘民英先生,1964 年生,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

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备、结构性能、工艺及装备研究开发。

主持承担了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十二五“863 计划”、国家“九

五”重点科技攻关、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成果重点

推广计划、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大型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化项

目 20 余项。获“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优秀科技成果奖、科

技部-杜邦科技创新奖、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励。被评为河南

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

学术论文 200 余篇,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17 项。现任河南省“先进

尼龙材料及应用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高性能尼


                              14
龙工程塑料工程实验室”主任、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理事、河南省化学

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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