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6-29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白雪、
王梓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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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 13 点 30 分,在哈尔
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孙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6名,代表股东人数
8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3,290,08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85%。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
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
本 次 股 东大 会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52名 , 代 表股 份
215,31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37%。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7、《关于2019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定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2019年度公司子公司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金额的议案》
10、《关于2019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2019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12、《关于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的议案》
14、《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议案》
15、《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6、《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17、《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8、《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