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0-18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6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 20,941,293.26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8)闽 02 执 687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鼎诚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鼎诚”)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3,512.29 万元,并
要求高鹏、吴红霞、金泰华、董红花、金星龙、张雷、常海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45”号公告。
2017 年 9 月 29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南通鼎诚合同纠纷一案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3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8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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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35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4 月 3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上诉案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8-014”号公告。
2018 年 5 月 21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南通鼎诚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进行
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民终 22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8-06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南通鼎诚合同纠纷案一案(2018)闽民终 228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通鼎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
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
下:
1.强制南通鼎诚立即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20,941,293.26 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为 10,447,905.80 元,之后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 2018
年 8 月 26 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
还款之日止)。
2.强制南通鼎诚立即向公司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3.强制高鹏、吴红霞对南通鼎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南通鼎诚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强制对高鹏、吴红霞名下的房产行使抵押
权,并以所得价款在 17 万元、143 万元限额内对南通鼎诚的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5.执行申请费由南通鼎诚、高鹏、吴红霞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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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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