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05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 72,083,293.49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2019)闽 0203 执 76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9)闽 02 执 9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德
辰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德辰恒通”)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412.55 万元,并要求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介琳、纳成、王立新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要求李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8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7”号公告。
2017 年 2 月 20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 0203 民初 18543
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宁夏德辰恒通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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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圣鸿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圣鸿”)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9,082.64
万元,并要求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7 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5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6-053”号公告。
2017 年 7 月 25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台圣鸿合同纠纷一案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96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80”号公告。
烟台圣鸿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965 号民事判决书,
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3 月 3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
上诉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8-020”号
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宁夏德辰恒通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2016)闽 0203 民初 18543 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宁夏德辰恒通、银川逐
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王立新、李国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
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
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宁夏德辰恒通立即向公司支付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尚欠货款本金
7,269,784.18 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 7,131,034.10 元,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及本公司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 83,429.5 元、保全费 5,000 元 。
2.强制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王立新、李国对宁夏德辰恒通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申请费由宁夏德辰恒通、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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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李国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2018 年 4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台圣鸿合同纠纷上诉案
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7)闽民终 9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95,600 元,由烟台圣鸿负担。
公司与烟台圣鸿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
民终 977 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烟台圣鸿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
下:
1.强制烟台圣鸿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 64,813,509.31 元、资金占用费(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 25,994,799.65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64,813,509.31 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 5,000 元 。
2.强制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对烟台圣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强制烟台圣鸿、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立即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申请费由烟台圣鸿、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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