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2-02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0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本金:78,996,205.11 元
案件影响公司利润约 2,100 万元。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鹰潭厦工机械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78,996,205.11 元(截
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为 10,573,207.74 元);并要求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
桂碧慧、庄丽、张琦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张琦名下提供
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 年 11 月 1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
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3-053”
号公告。
2017 年 6 月 9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鹰潭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
理,并出具(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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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67,786,027.14 元及逾期
付款资金占用费(以 67,786,027.1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自起诉之日即 2013
年 11 月 12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2.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对鹰潭厦工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厦工追偿。
3.公司有权要求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 85 万元范围内
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鹰潭厦工、厦门桥箱
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63”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因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最高法民
终 7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笔迹鉴定费 3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共计 1,014,294.12 元,均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为终审判决,公司将进行相应账务处理,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 2,100
万元,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将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制订应对方案
并拟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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