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19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2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 150,604,989.95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闽执 2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20,572.23 万元,
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
6,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 3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
求洪曙光在 12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
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7”
号公告。
2018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
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50,604,989.95 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止为 51,132,864.33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150,604,989.95 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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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8-06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
初 104 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温胜安、
袁玉红、陈春生、洪曙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新疆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货款 150,604,989.95 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止为 51,132,864.33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150,604,989.95 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强制新疆厦工向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对被申请人新疆厦工就上述还款责任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胜安和袁玉红在 600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陈春生在 30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曙
光在 12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执行申请费由新疆厦工承担。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正式受理公
司上述执行申请的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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