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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管理人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9-03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8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受理、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告
     涉案本金:20,810.40 万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4206 号《受理通知书》及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

内 0203 民初 3637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鹰潭厦工机械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78,996,205.11 元(截

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桂碧

慧、庄丽、张琦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

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 年 11 月 1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

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3-053”

号公告。

    2017 年 6 月 9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鹰潭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
理,并出具(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鹰潭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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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67,786,027.14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

费;○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对鹰潭厦工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厦工追偿;○公司有权要求

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 85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

理费 489,647.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

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7-063”号公告。

    因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主要内容如下:○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笔迹鉴定费 3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共计 1,014,294.12 元,均由

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09”号

公告。

   (二)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富淳”)因在公司与内蒙古厦工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合同纠纷案调解过程中,为内蒙古厦工提供不动

产抵押并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 12,910.78 万元,就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

2019 年 6 月,内蒙古富淳因《协议书》中的工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解除该土地的抵
押登记,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公司就该案向包头市昆都

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9-05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公司不服(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书》,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请求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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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对本

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维持(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

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二)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内蒙古富淳诉讼一案的《民事裁

定书》【(2019)内 0203 民初 3637 号】,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

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于 2018 年对公司与鹰潭厦工诉讼一案计提全部坏账 56,638,146.25

元;因公司与内蒙古富淳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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