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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及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2020-08-11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20-05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192,751,767.18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
          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2 执异 115 号和(2020)闽 02 执 118 号《执行
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
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 192,751,767.18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14.53%,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22%。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对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挂牌。2019 年 10 月 15 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
以起拍价 400,294,241.22 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中
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 328 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
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
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
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
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


                                        1
     权合计金额为 109,080,376.33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22%,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申请人;厦门创程资产管
                                 被执行人:金华厦工机械
        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1                               有限公司、郑州厦工机械                 23,919,588.91   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机                              纠纷
                                 有限公司、景喜艳、景峰
        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创程资产管
                                 被执行人;北京天力同晖
        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                               贸易有限公司、仝卫东、                 85,160,787.42   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机                              纠纷
                                 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
        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
     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 83,671,390.85 元,约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6.31%,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申请执行人:厦    被执行人: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
                                                          买卖合同纠
 1      门厦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石庆华、张红芽、杨水                33,563,166.71    执行裁定
                                                              纷
          有限公司       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
        厦门厦工机械股                                    担保物权纠
 2                       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095,700.00    一审受理
          份有限公司                                          纷
                         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闫   买卖合同纠
 3          杨光明                                                        100,000.00    一审受理
                         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纷
                         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建瓯中
         厦门厦工国际                                     买卖合同纠
 4                       福木业有限公司、王鑑雄、魏积彩、              21,180,395.91    受理执行
         贸易有限公司                                     纷
                         王天枫、陈超
                         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建瓯垚森
         厦门厦工国际                                     买卖合同纠
 5                       鑫贸易有限公司、王鑑雄、魏积彩、               5,613,016.50    受理执行
         贸易有限公司                                     纷
                         王天枫、陈超
         厦门厦工国际                                     保证合同纠
 6                       刘涛、刘伦美、李师茂                           3,119,111.73    执行裁定
         贸易有限公司                                         纷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厦工”)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
     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金华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正式受理该案,经其调解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具(2016)闽 02 民初 1085 号《民事


                                                2
调解书》。因金华厦工怠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向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金华厦工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23,919,588.91 元
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
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10 日、2017 年 4 月 15 日和 2018 年 6 月 21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6-061”、“临 2017-030”和“临 2018-044”号公告。2019
年 10 月 15 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金华厦工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
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金华厦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2020)闽 02 执异 115 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
闽 02 执 455 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北京天力同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同晖”)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
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天力同晖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71 号《民事判决
书》。因天力同晖拒不履行判决书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向厦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天力同晖向公司支付货款 85,160,787.42 元及违约金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9 月 9 日和 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 2016-054”、“临 2017-080”和“临 2017-083”号公告。 2019 年 10 月 15 日,创
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天力同晖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
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天力同晖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2020)闽 02 执异 118 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
闽 02 执 847 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
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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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日进行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33 号《民事判决书》。因四川巨凯不服一审民
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公司与四川
巨凯协商达成和解,约定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
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2018)闽民终 817 号《民事调
解书》。因四川巨凯等未完全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四川巨凯立即支付货款 33,563,166.71 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 02 执 601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2018 年 5 月 11 日、2019 年 3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1 日和 2020 年 7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2”、“临 2018-039”、“临
2019-010”、“临 2019-070” 和“临 2020-051”号公告。
    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2 执 601 号的《执行裁
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四川巨凯、杨水平、石庆华、张红芽、詹克静、李
剑、王炎梅所有的款项 7450 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
值财产;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案抵押物,即登记于被执行人杨水平名下,址
于泸州市忠山路一段一套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杨水平、詹克静名下,址于泸州市龙马
潭区蜀泸大道一套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石庆华、张红芽名下,址于成都武侯区潮音路
一套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王炎梅名下,址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环山里的一套房产。
    2、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
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地”)
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公司与湖南大地于 2017 年 6 月签订了《一般抵押合同》,约定
湖南大地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货款金额 20,095,700.00 元。抵
押合同生效并登记,湖南三惠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湖南大地也未在约定期限与公司协
商变卖抵押物偿债,故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湘 0121 民特
142 号。
    3、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于 2020 年 1 月向个人杨光明出售一台公司的装载
机(价款 100,000.00 元),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杨光明起诉。杨光明要求济南市历城区隆
盛农机经营部及负责人闫祥赔偿损失,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 年 7 月 21 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0)鲁 0112 民初 50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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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垚森鑫”)为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
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受理该案件,并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出
具(2019)闽 0203 民初 10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建瓯垚森鑫应支付厦工国贸
21,180,395.91 元及违约金;②建瓯垚森鑫支付厦工国贸律师费等;③建瓯中福等对前
述第一、二项所列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追偿等。相关内容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和 2020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9-074” 和“临 2020-017”号公告。
    2020 年 7 月 9 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
建瓯垚森鑫支付给厦工国贸 21,180,395.91 元及违约金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正式受理该案件。
    5、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中福”)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
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受
理该案件,并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出具(2019)闽 0203 民初 237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①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国贸 5,613,016.50 元及违约金;②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
国贸律师费等;③厦工国贸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权本金等有权以建瓯中福所
抵押的共 148 项 637 台(套)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相关内
容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和 2020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9-074” 和“临 2020-017”
号公告。
    2020 年 7 月 9 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
建瓯垚森鑫支付给厦工国贸 5,613,016.50 元及违约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正式受理该案件。
    6、厦工国贸为佛山市鑫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鑫众”)提供板材,因佛
山鑫众未履行付款义务,由刘涛、刘伦美、李师茂与公司、佛山鑫众签署保证合同。截
止目前佛山鑫众尚欠厦工国贸货款 3,119,111.73 元,厦工国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向厦
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胜诉,但因被告三人拒不执行判
决书,厦工国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于 2020 年 3 月 2 日收到(2019)


                                         5
粤 06 执 218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刘涛、李师茂、刘伦美银行存款人
民币,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相关内容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和
2020 年 3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19-074)的“临 2019-074”和“临 2020-016”号公
告。
    2020 年 8 月 3 日,厦工国贸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 06 执 2189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 06 执 2189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 2 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

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 2019 年 10 月 19 日已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

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 5,791.82 万元,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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