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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信: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2020-10-0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0-06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 3 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 宗案件一审已撤诉;4
宗案件已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 11.04 亿元;已撤诉案件的金额 83.8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上
述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
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序                                            涉诉余额
                  原告              被告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1                                本公司          8,879.51   已立案,审理阶段
                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2                                本公司         40,194.50   已立案,审理阶段
                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3                                本公司         61,323.85   已立案,审理阶段
                限公司


      (一) 涉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收到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1)案号:(2020)黑 06 民初 169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63,599,219.1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195,874.73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5 月 26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信托合同》,信托总规模 2.21 亿元,信托
期限为 12 个月。同日,被告就信托合同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信托期限届满
后由被告安信信托或安信信托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原告持有的标的信托项下的受益
权。涉案信托产品至今分配的款项未达到《承诺函》中约定的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
价款的金额,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其在《承诺函》中承诺。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 涉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 74 民初 2489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东证资管-平安银行-龙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人民币 372,00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延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给被告造成的资金
占用损失,暂计为人民币 29,944,966.67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0 月,原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平安银行-龙
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了《信托合同》,投资金额 4 亿元,期限 24 个月。《信托合同》订立后,原告与被告
另行签订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安信信托需在 2018 年 10 月 11 日完
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但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 涉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收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1)案号:(2020)吉 01 民初 2826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14,958,904.1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8,279,554.14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
在 2019 年 8 月 3 日受让此信托受益权并将转让价款转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
未能在 2019 年 8 月 3 日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公告编号为临
2020-049 号),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沪 0105 民初 13105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取计 5,893.27 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宗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公告
编号为临 2020-022 号,案号为(2019)豫 01 民初 1554 号、(2019)豫 01 民初 155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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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两宗案件再审受理的通
知,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 5362 号、(2020)最高法民申 5363 号。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
临 2020-047 号,案号为(2019)冀 05 民初 120 号)及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临 2020-048 号,案号为(2020)云 01 民初 302
号)。上述两宗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原告已经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上述新增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
利润。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