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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信: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2020-11-25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0-068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 1 宗案件尚在审理中;3 宗案件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

       ●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约 1.82 亿元;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 14.2
      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已判决
      案件,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 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
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序                                              涉诉余额
                     原告             被告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
  1                                  本公司         18,230.68   已立案,审理阶段
           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一) 涉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 74 民初 3231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 1.5 亿元、利息 1,415 万元,逾期利息暂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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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万元、罚息暂计 2,544 万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 162,381,250 元承担补足义务,并向原告支
付补足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为 19,925,533 元;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3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二将其部分债权资
产(债务人为被告一)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
议》,原告委托被告二对上述收购的债权资产进行清收,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承诺
函》,承诺若不能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处置回收目标款的,其对每一期处置回收目标
款承担补足义务。后经协商债务人还款期限及被告二清收目标期限均延长至 2020 年
3 月 29 日。原告认为《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现已到期,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
还款义务,被告二应承担相关的差额补足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编号:临 2020-047 号),披露了涉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
号:(2019)沪 74 民初 3472 号),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
一审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
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40,000,000 元;
    (2)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
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141,773.33 元;
    (3)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
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期间,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计算的借款罚息,以及自 2019 年 2 月 19 日至实际清
偿日止,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借款罚息;
    (4)若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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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与被告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
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7,585,335 股股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股票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深圳宏图
瑞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5)被告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
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
费 292,150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
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一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 2020-030 号),披露了
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2020)云 01 民初 797 号),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情况如
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转让款 840,241,095.89 元;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以 417,884,931.5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自 2019 年 8 月 28 日
起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以 422,356,164.3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自 2019 年 10 月
26 日起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4)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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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
费 4,482,139 元,由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0 元,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4,472,13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二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0-045 号),披露了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2020)云 01
民初 2139 号),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
判决书,判决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转让款 531,000,000 元;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以 531,000,000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
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
费 2,906,545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存
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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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