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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盛:中伦律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0-06-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二〇二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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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致: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 年 10 月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8]36 号)、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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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理解作出。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

    (四)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五)本核查意见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

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19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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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七)其他在上市公司重组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时取得的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 2019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6 日内出具的查询结果,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

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

                                               买卖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宇通重工财务部
   王佰锋                       2019-8-8          -            7,000
                   经理
                                2019-9-23        100             -
                                2019-9-25        100             -
   海丰瑶      其他知情人员
                                2019-10-8        100             -
                                2019-11-7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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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佰锋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在宏盛科技本次重组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宏盛科技本次重组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

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宏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

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宏盛科技本次重组不

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

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宏盛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承诺签署日至宏盛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宏盛科技宣布终止

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宏

盛科技的股票。”

    海丰瑶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在宏盛科技本次重组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没

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宏盛科技本次重组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

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宏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

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宏盛科技本次重组不

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

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宏盛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承诺签署日至宏盛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宏盛科技宣布终止

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宏

盛科技的股票。”

    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经本所律师对王佰锋、海丰瑶访谈确认,其上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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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不存在关联,不存在知悉本次交易信息情况而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 2019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6 日内出具的查询结

果,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除王佰峰和海丰瑶外不存在其他买卖

股票的行为,王佰峰和海丰瑶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上市

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再次提交中登系统查询,不排除存在内幕知情人买卖

股票的其他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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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叶云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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