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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0-06-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二〇二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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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宏盛科技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 年 10 月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8]36 号)、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出售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本次出售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本次出售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1
                                                               核查意见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理解作出。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

    (四)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五)本核查意见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出售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出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出售事项

或就本次出售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

    二、本次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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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六)其他在上市公司重组首次披露本次出售事项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知悉本次出售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出售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

期间内本次出售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纳入本次出售的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再

次提交中登系统查询,不排除存在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其他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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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叶云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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