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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物贸:关于与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10-29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财

务总监和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审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工作组负责组

织开展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包括存款风险、结算风险在内的关联交易风

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

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风险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

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信息监控,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

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
   (四)预警监测,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在发生

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年度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

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金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
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
    (四)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工作组报告。
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
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工作
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积极采取措施,寻求化解风险的办法, 避免
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
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
导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
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
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