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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8月版)2021-08-20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搜寻合格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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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搜寻候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
裁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书面材料包括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能力作出评价;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对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事先应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六)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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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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