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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九九七年年度报告摘要"的1998-03-26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九九七年年度
                    报告摘要"的补充说明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报告摘要"的审核意见,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就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 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说明段的说明
    本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实施了以总股本1282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2的比例配股的方案,其中,国家股东成都市国资局以其全资所有的原市针织品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评估作价用于抵作配股款,配股后尚余的净资产及配股前(97年1-6月)市针织品公司的利润共计1968万元,根据成都市国资局成国资商[1997]50号文批复,全部拨付我司, 作为接收安置原市针织品公司近2000名职工及承担其债权债务的补偿, 并由我司自主使用,本公司在97年度动用了该笔补偿款中的13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所余款项668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对原市针织品公 司中部分尚未安置的职工的补偿。
    二.监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说明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说明段的说明,经审 议,同意董事会对该说明段所作之说明。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