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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30 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4/22        -               2019/4/23        2019/4/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4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31,982,54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3,198,254.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4/22        -               2019/4/23        2019/4/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深圳德茂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德茂投资”)、深圳合正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正茂投资”)

以及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鉴于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等注入资产 2018 年合计实际盈利数未能达到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约定的业绩承诺,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如公司在业

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方应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随补偿股份返还给公

司,因此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合正茂投资应补偿的 6,080,270 股股份对应的 2015、2016、

2017 及 2018 年累计现金红利 5,168,229.50 元届时将返还给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8-86665088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