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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2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0)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层,邮编:610041
 Tahota Law Firm,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Middle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610041
            电话/Tel: 86-28-8662565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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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1 / 7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2 / 7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 经 核 查 , 公 司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

东御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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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0年7月23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4,074,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53%。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812,121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143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4 / 7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5 / 7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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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邬凯明                            鲁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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