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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业商业:茂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03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3539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层,邮编:610041
 Tahota Law Firm,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Middle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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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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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公
司及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更
换银行借款抵押物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东
御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1年6月2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3/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401,852,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392%。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22,376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18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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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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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6/7
邬凯明             侯正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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