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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机电:上海机电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机电”)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规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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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
了《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鉴于上海市疫情发展的特殊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应对疫
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基
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天,会议现场是否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继
续实行封控管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公告了以通讯方式参会股东
的登记注册、会议接入、投票方式等具体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3 点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部分股东委托股东代理人现场投票外,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海机电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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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 股最后交
易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出
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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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至第 6 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
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第 7 项至第 9 项议案已经本
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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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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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包诗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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