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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机电:上海机电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2-08-20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代为行使的
行为。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
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的授权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程
序,授权权限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三)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董事会对总经理(经理
层)的授权范围与总经理(经理层)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
外部因素的变化和经营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五)有效监督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视
情况决定扩大、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权限。


                         第二章 授权事项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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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
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
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
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事项,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
授权。授权决策事项原则上限于主业范围,一般情况下,授权额度标准应与本公
司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等经济财务指标挂钩。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的授权也可采用临时一次性专项授权方式进行,
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总经理(经理层)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
权总经理(经理层),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三)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制定《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听取审计委员会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的汇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审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经理层)授权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具体
事项、行权要求、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保证公司内部相关制
度与授权内容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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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于明确有授权期限的事项,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按照相关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
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
事长应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与或者
列席专题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集体研究讨论,因工作
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相关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
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外部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向党委会报告。
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
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
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
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
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者根据需要实时
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
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
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营
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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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
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
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
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九条 如对授权调整或者收回时,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
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
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
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
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
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中对于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等不当行为的,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围行权,
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总经
理(经理层)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同时向
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不
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
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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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
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
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董事会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董事会授
权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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