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资产出售公告2014-06-26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4-014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将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 200 号 16 楼的
上海申鑫大厦 16 楼整层房产以单价人民币 2.2 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
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2,357.2560 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在扣除成本及相
关税费后将为公司增加约人民币 1,300 万元至 1,500 万元的处置收益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公司将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 200 号 16 楼的上海申鑫大厦 16 楼
整层房产以单价人民币 2.2 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于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
有限公司,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2,357.2560 万元。截止 2014 年 5 月 31 日,
该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52.54 万元,本次出售交易价格较资产账面价值溢价
率为 420.89%。2014 年 6 月 24 日公司与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 2014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出售公司所持有的申鑫大厦房产(16 楼整层)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201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讯表
决),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公司所持有的申鑫大厦房产(16 楼整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2,357.2560 万
元的价格出售公司持有的上海申鑫大厦 16 楼整层房产。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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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或指定代表人)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本次资产出售将为公司带来较大收益,理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豁免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达航(LOK,TAT
HONG HOWARD),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 29 号 6-6 夹层 110 室,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392.00 万美元,经营范围:机电
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前述业务凭相关
建筑业资质开展经营活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以及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及提供房屋建筑节能方案咨询、技术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于 2002 年以人民币 1,001.19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申鑫大厦 16 楼整
层房产,该房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 200 号 16 楼,建筑面积(实测)为
1,071.48 平方米(其中:1601、1602 室 160.46 平方米,1603、1604 室 160.46
平方米,1605、1606 室 195.41 平方米,1607、1608 室 160.46 平方米,1609、
1610 室 160.46 平方米,1611、1612 室 195.41 平方米,1616 室 38.82 平方米),
房产证编号为“沪房地黄字(2007)第 001925 号”,目前该房产处于空置状态。
截止 2014 年 5 月 31 日,该资产账面原值人民币 1,001.19 万元,已计提折旧人
民币 548.65 万元,账面价值人民币 452.54 万元(该等数据未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申鑫大厦 16 楼整层房产进行资产评
估。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字报(2014)沪第 0388 号评估报
告显示:截止 2014 年 5 月 31 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人
民币 2,282.25 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52.54 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1,829.71
万元。公司以该资产评估价格为参照标准,确定该房产整体出售单价为人民币
2.2 万元/平方米,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2,357.2560 万元,本次出售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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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资产账面价值溢价率为 420.89%。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14 年 6 月 24 日公司(甲方)与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黄 2007001925;
(二)房地产座落:宁海东路 200 号(部位:1601、1602、1603、1604、1605、1606、
1607、1608、1609、1610、1611、1612、1616 室);房屋类型:办公楼,结构:
钢混;(三)房屋建筑面积:1,071.48 平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 23,572,560
元。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十四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居间方
转付部分购房款人民币 11,780,000 元整,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
款凭证;甲、乙双方约定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前共同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
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
申请权利人的收件收据后十四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居间方转付第
二期购房款人民币 10,790,000 元整,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在甲、
乙双方办妥交房及相关更名手续、结清相关费用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直接支付
或通过居间方转付购房余款人民币 1,002,560 元整,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
款凭证。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办理:
(三)乙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付
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
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拾日后乙方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拾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
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 10%。甲方可从乙方已
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
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不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违约金的计算不被中止。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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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内容办理:(三)甲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义务
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拾日后甲方仍未履行合同约
定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拾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 10%。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拾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
金和赔偿金。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违约金的计算不被中止。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房产原为公司浦西办公地点,现因公司将浦东及浦西办公地点统一搬迁至
浦东新区杨高中路界龙总部园,故该房产目前空置。为盘活资产,公司将该资产
予以出售。
因本公司购买前述资产时价格为人民币 1,001.19 万元,截止 2014 年 5 月
31 日该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52.54 万元,为此本次资产出售在扣除成本及相
关税费后将为公司增加约人民币 1,300 万元至 1,500 万元的处置收益。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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