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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刊登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1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82,286,76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13,563,375 股的
26.2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228,16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2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58,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 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为 101,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中小投资者指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不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
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6,765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778     100.00            0       0.00         0         0.00


                                    3
2、审议通过《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6,765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778     100.00           0       0.00          0         0.00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6,765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778     100.00           0       0.00          0         0.00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6,765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778     100.00           0       0.00          0         0.00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4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2,765     100.00        4,00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7,778       96.07        4,000      3.93            0         0.00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6,765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778     100.00           0       0.00            0         0.00

    7、审议通过《2015 年度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2,765     100.00           0       0.00         4,00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7,778       96.07           0       0.00         4,000         3.93

    8、审议通过《2015 年度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融资授权及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


                                    5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0,765     99.99            0       0.00      6,000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5,778       94.10           0       0.00       6,000         5.90

9、审议通过《2015-2016 年度建设工程及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5,778     94.10             0       0.00      6,000         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95,778       94.10           0       0.00       6,000         5.9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2,286,765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778     100.00           0       0.00          0         0.00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11.1、选举费屹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6
同意 82,245,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10%。


11.2、选举沈伟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1.3、选举高祖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1.4、选举龚忠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1.5、选举薛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7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1.6、选举费屹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12.1、选举张晖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2.2、选举王天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2.3、选举蒋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13.1、选举马凤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13.2、选举胡清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2,228,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9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国权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杨依见




                                                   二 0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