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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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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
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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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9,532,9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1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468,2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99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
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7,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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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文件精神,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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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4.5473%。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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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6、审议通过《2016 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7、审议通过《2016 年度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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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8、审议通过《2016 年度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融资授权及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9、审议通过《2016 年度公司下属房产企业土地竞拍及抵押融资计划总金额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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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10、审议通过《2016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52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2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7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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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国权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杨依见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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