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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20-08-07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8 号)的核准,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发行人”、“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62,5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 2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 19,848,936,477.84 元。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及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
海通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
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海通证券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
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海通证券有关本次
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海通证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0 年 7 月 1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采用询价发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2020 年 7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按“进一法”保留
两位小数)的 80%(11.74 元/股)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1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10.97 元/股)的较高者,即 11.74 元/
股。

       (二)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

    1、关于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海烟投资、光明集团、上海电气集团发行数量
与金额的确定
    上海国盛集团、光明集团、上海海烟投资、上海电气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
格认购。根据《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618,426,236 股(含本数),上海国盛集团同意认购
甲方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 100 亿元;上海海烟投资同意本次认购金额不超过
30 亿元(含),认购后上海海烟投资持有甲方股份比例低于 5%;光明集团同意
本次认购金额不低于 8 亿元(含)且不超过 10 亿元(含),认购后光明集团持有
甲方股份比例低于 5%;上海电气集团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且认购金额
不低于 10 亿元。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及乙方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
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乙方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相关要求作出相应调减。
    本次发行的询价、簿记和配售工作于 7 月 17 日结束,本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的批复文件(证监许可[2020]1038
号),根据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海烟投资、光明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与海通证券
签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本次发行中,
联席主承销商充分考虑了上述约定,最终的配售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上海国盛集团获得本次发行配售股份数量为
781,250,000 股,应缴纳认购款共计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上海海烟投资获得
本 次 发 行 配 售 股 份 数 量 为 234,375,000.00 股 , 应 缴 纳 认 购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3,000,000,000 元;光明集团获得本次发行配售股份数量为 78,125,000 股,应缴纳
认购款共计人民币 1,000,000,000 元;上海电气集团获得本次发行配售股份数量
为 78,203,125 股,应缴纳认购款共计人民币 1,001,000,000 元。
    2、关于其他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金额的确定
                                          2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1,562,500,000 股,符合发行人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8 号)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18,426,236
股新股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股数          最终配售金额(元)
 1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781,250,000       10,000,000,000.00
 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4,375,000        3,000,000,000.00
 3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78,203,125        1,001,000,000.00
 4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8,125,000        1,000,000,000.00
 5                    UBS AG                     116,406,250        1,490,000,000.00
 6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2,890,625          805,000,000.00
 7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062,500          500,000,000.00
 8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39,062,500          500,000,000.00
 9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156,250          450,000,000.00
 10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250,000          400,000,000.00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11                                               27,734,375          355,000,000.00
                     Association
 12        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359,375          299,000,000.00
 13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15,625,000          200,000,000.00

                    合计                        1,562,500,000      20,000,000,000.00

       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协议。所有发行对象
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股票(A 股)。

       (三)发行股份限售期

       上海国盛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48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海
海烟投资、光明集团、上海电气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

                                            3
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海通证券内部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依法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定程
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2、2018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3、2019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4
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6、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有关
的议案。

    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
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
东大会作出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决议内容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办理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
权公司经营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的有关事宜。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及董事会对公
司经营层的转授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9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监管意见书》(机构部函[2019]1657 号),
对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无异议。

    2020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8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同时,上海国盛集团获得了相应的股东资格核准。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



                                     5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过程


     (一) 本次发行时间表

            时间                                         主要工作

                                 1、向证监会报备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T-3 日                 2、开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
   (2020 年 7 月 14 日)        单》
                                 3、律师全程见证
                                 1、上午 8:30—11:30 接收申购文件邮件,簿记建档
            T日
                                 2、上午 11:30 前接收申购保证金
   (2020 年 7 月 17 日)
                                 3、律师全程见证
          T+1 日                 1、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最终认购对象名单
   (2020 年 7 月 20 日)        2、向最终确认的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和认购协议
          T+2 日                 1、接受最终发行对象缴款
   (2020 年 7 月 21 日)        2、退还未获配投资者保证金
          T+5 日                 1、接受最终发行对象缴款,缴款期截止日(截至下午 17:00)
   (2020 年 7 月 24 日)        2、签署认购协议
                                 1、联席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
                                 2、会计师对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账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T+6 日至 T+8 日
                                 告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 月 29 日)
                                 4、取得验资报告、合规性说明、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5、将验资报告、合规性说明、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报证监会审核
                                 1、开始办理股份登记、上市申请事宜
  2020 年 7 月 30 日及之后
                                 2、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股份变动公告等文件

     (二)《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16 名特定
投资者。由于近期市场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申请在报送《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基础上,
增加 24 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合计
140 名特定投资者(以下单独或合称“认购对象”)发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

                                            6
单》”)。前述认购对象包括 21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6 家保
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83 名投资者以及截至 2020 年 7 月 6 日发
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关联方、重复项及无法确认送达的)。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
金、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
内容。

    (三)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0 年 7 月 17 日上午 8:30-11:30,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全程见证
下,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 21 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其中 4 家为公募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17 家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了申
购报价单并分别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
销商不再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四)追加认购流程及投资者获配情况

    无。
    (五)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
对象并进行配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
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 11.74 元
/股的 109.03%;相当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4.67
元/股的 87.25%,相当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发行期首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15.90
元/股的 80.50%。
    2、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海烟投资、光明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为董事会阶段确定
的投资者,不参与询价,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在询价对象中,12.80 元/股对应的有效认购金额为 4,999,000,000 元,按照价格优
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9 家机构获得配售,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海烟

                                      7
投资、上海电气集团、光明集团接受询价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金额        锁定期限
序号               认购对象              获配股数(股)
                                                                 (元)          (月)
 1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781,250,000 10,000,000,000.00           48
 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4,375,000       3,000,000,000.00      18
 3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78,203,125       1,001,000,000.00      18
 4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8,125,000       1,000,000,000.00      18
 5                 UBS AG                  116,406,250      1,490,000,000.00      6
 6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2,890,625     805,000,000.00      6
 7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062,500     500,000,000.00      6
 8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39,062,500     500,000,000.00      6
 9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156,250     450,000,000.00      6
 10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250,000     400,000,000.00      6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11                                            27,734,375     355,000,000.00      6
                  Association
 12     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359,375     299,000,000.00      6
 13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15,625,000     200,000,000.00      6
                  合计                   1,562,500,000 20,000,000,000.00          -


       (六)缴款、验资情况

       2020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送
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配股
数、需缴付的认购金额、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
汇入保荐机构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0 年 7 月 29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就海通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
账事项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35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止,海通证券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62,500,000 股,发行对象
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20,000,000,000.00 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在
扣减了发行费用人民币 151,063,522.1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9,848,936,477.84 元。
        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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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发行对象的简要说明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海烟投资、上海电气集团、光明集团、
UBS AG、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湾
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共 13 名。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具备成为本次发行对象
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因此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
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海烟投资、上海电气集团、光明集团、
UBS AG、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湾区产融投资(广
州)有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且其参与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
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 系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UBS AG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其以产品中国 A 股投资专户 1 号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
                                      9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
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证券公司私募基金
子公司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GC1900031562,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齐鲁中泰定增 1 号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 SJS562。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富安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富安达富享 20 号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
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 SJS386。

      (三)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
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
构、联席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有关工作。
      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
承受等级)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四)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国盛(集团)
  1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国盛集团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有限公司
                          上海海烟投资系本公司十大流通 A 股股东之一,公司董事陈斌
         上海海烟投资管
  2                       先生(离任)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上海海烟投资副总经理,公
           理有限公司
                          司董事周东辉先生任上海海烟投资总经理。
                          光明集团系本公司十大流通 A 股股东之一,董事余莉萍女士任
         光明食品(集团)
  3                       光明集团副总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有限公司
                          定,光明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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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海国盛集团、光明集团、上海海烟投资为发行人关联方外,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情形。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
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本次发行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并进行了公告。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核准批复并进行了公告。保荐机构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
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1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5、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已向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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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赵溪寻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赵    涛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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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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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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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何善文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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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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