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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丹化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0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2-010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2]2 号),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提议对《公司
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                      类
                                                                                  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
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 ”) 。 公 司 经 上 海 市 经 委 沪 经 企 司经上海市经委沪经企(1993)404 号文 修
(1993)404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 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改
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股沪总字第 019027 号。                913100001322102028。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的
                                                                                  新
                                      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把方
                                                                                  增
                                      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决定重大事
                                      项,事先应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改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1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购入。但是,证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2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改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对象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修


                                      3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改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同意。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提出请求。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行召集和主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修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改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及表决程序
                                                                                改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理由。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 3:00。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改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5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当及时公开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修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改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6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删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除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修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改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修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改
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7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期未清偿;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修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改
定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修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关联交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8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条经公司股东大会授              第一百一十条经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权,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
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 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近经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的;       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
标准之一的:                           准之一的: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修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              改
    2、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2、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的 30%以下;                           30%以下;
    3、产生的利润,或标的(如股权)             3、产生的利润,或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 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
以下;                                 下;


                                       9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下,或
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三)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        (三)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
下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四)除应由股东大会审批外的         (四)200 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
对外担保事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的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对外捐赠。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五)除应由股东大会审批外的对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反公司章程 外担保事项。
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
取绝对值计算。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 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经济责任。
件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上述指标以单笔或连续 12 月累计,
定。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修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改
管理人员。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新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增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修


                                    10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修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改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修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改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上海证券报》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 修
刊登的方式进行。                                                    改
                                 刊登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修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改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修
财产清单。                                                          改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11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的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修改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     修改
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开股东大会。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并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 以现场会议加网络方式召开。股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的,均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使表决权。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12
决权。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       修改
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表决程序。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下午 3:00。
3:00。



    上述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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