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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海同杨实业有限公司2022-06-10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同杨实业有限公司,现提名丁德应、潘鸿为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同济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
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
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被提名人丁德应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
人潘鸿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
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该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
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
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

                         — 1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 2 —
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
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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