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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电脑: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5-17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 2019-025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4,067,114.02 元及以 124,067,114.02 元为基数
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年化利率 8%计算的资金
占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原告上海华东电
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公司”)与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 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5 年 5 月 26 日,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
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1、系统公司系“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
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承包方,承包 B、
C、D 栋机房装修工程、低压配电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监
控中心显示系统。2、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231,806,443 元,最终结算价以被告
签确的单价及被告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审核数量计算;其中,(1)竣工验收后,被
告应向系统公司支付已签确的款项人民币 211,806,443 元的 50%,即人民币
105,903,221.5 元。(2)项目竣工验收 1 年内,被告向系统公司支付最终结算总价
的余款,项目竣工验收后 7 日内由被告提交后续付款的计划安排,并以未支付部
分的金额为基础按照年化利率 8%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天进
行计算。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与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
信”)签订租赁协议,将工程出租给第三人广州电信。同时,第三人广州电信与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达成协议,由
百度公司成为工程的最终用户。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系统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40,000,000 元。系统公
司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并于 2015 年 9 月底交付最终用户百度公司使用至今。
但是,云硕公司始终拒绝向系统公司签确工程验收合格单。而(2016)粤 01 民
初 272 号以及(2017)粤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被告以及最终用户已经使
用施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因最终用户百度公司已经进场使用,则自转移占有建设
工程之日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因此,被告应于工程竣工一
年即 2016 年 9 月 30 日内向系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
    经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283,621,157.55 元,
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 40,000,000 元以及(2016)粤 01 民初 272 号以
及(2017)粤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 105,903,221.5 元,尚欠工程结算款
人民币 137,717,936.05 元未予支付。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
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6-047)、《上海华东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临 2017-020)。
    2015 年 12 月 29 日,系统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由原告以吸收合并的形
式对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予以承继,因此,
原告有权成为诉讼主体向被告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
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剩余工程结算款人民币 137,717,936.05 元;

    2 、 请 求 法院 依 法 判令 被 告 支 付剩 余 工 程结 算 款 的 资金 占 用 费人 民 币
22,402,117.6 元;(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按年化利率 8%计算暂计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共 732 天为 137,717,936.05 元*8%/360*732 天,并实际主张至被告最终支
付完毕之日)
    以上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160,120,053.65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系统公司与云硕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作协议及总承包合同均系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构成
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合同义务”。在华东电脑吸收合并系统公司后,系统公司在前述施工总承包合作
协议及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华东电脑继承。
   本案为工程款争议。双方当事人 2019 年 1 月 29 日第二次庭审中均确认,涉
案工程云硕公司已有两部分付款:1、2015 年 3 月 17 日支付的预付款 4,000 万元;
2、(2016)粤 01 民初 272 号案一审、(2017)粤民终 172 号案二审民事判决云硕
公司支付已签确结算款 211,806,443 元的 50%人民币 105,903,221.5 元。本案需要
确定的是云硕公司应付款的总数额,总数额中双方当事人经对数确认不存在争议
的数额为 203,557,626 元,据此本案要判定的款项为两部分:1、纳入鉴定范围的
工程款项数额。2、云硕公司主张的工程扣款数额。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本
案的鉴定范围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因此对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的鉴定意见及调整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鉴定意
见的调整,本案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款项数额为 66,443,959.52 元。
   对于云硕公司主张的工程扣款数额,经本院确定,在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
款中合并扣除 31,250 元。
   如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付款的总数额为:双方共同确认的 203,557,626 元
与本案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款项 66,443,959.52 元之和扣除 31,250 元,合计为
269,970,335.52 元。因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已向原告付款 145,903,221.5 无异议,
本案确定被告还应向原告付款 124,067,114.02 元。
   在被告已实际接收使用原告完成的涉案施工工程的情况下,被告当应向原告
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款项的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2017)粤民终
172 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完成工程量签确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结
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确定 2016 年 3 月 30 日作为被告向原告计付未支付工程款
资金占用费的起计时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中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
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24,067,114.02 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124,067,114.02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按年化利率 8%向上海华东电脑
股份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2,400.30 元,由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 元,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742,400.30 元。鉴定费 600,000 元,由上海华
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 300,000 元(均已支
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
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7)粤 01 民初 35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