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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李爱清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苍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167,751,096


                                    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52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
股份 4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7,791,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61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 1 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2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753,29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 %;反对 38,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751,99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 %;反对 39,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601,2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13%;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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