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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6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5,972,559.73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已经在
         报表中列示,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
来的传票、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2020)鲁 02 民初 1894 号,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
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邓
天洲、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
请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
行”)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90 号
    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 105 号
    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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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7 层
    被告: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 298 号 1203 室
    被告:邓天洲、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解除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
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2、依法判令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到 2020
年 10 月 10 日的本金 72,996,680.98 元,利息 2,975,878.75 元;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计算。
    3、依法判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邓天洲、黄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起诉书,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
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7,363
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借
款利率为 4.567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同日,原告与长春中天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
《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合同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
    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上述各被告签订《借款变更协议》,各方对 2019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协议主要内容
为:借款到期日由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变更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青岛中天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一次还本,2020 年 6 月 21 日还本不低于 300 万元,2020
年 10 月 28 日到期还本付息。如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乙方有权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依约向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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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
    二、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天洲、被申请人
黄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7,7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已经在报表中列示,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
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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