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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座股份:银座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7-30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1-037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
则,公司已在 2020 年度就本案违约金 2,000 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43,050 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预计了损失和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计入
2021 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1,800
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座集团德州商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德州商城”)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
院起诉山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置业”)。本案立案后,瑞
祥置业提起反诉,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并出具了《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1427 民初 1901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德州夏津银龙中心广场项
目)已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解除;
    2、银座德州商城给付瑞祥置业解除合同违约金 2,000 万元。
    3、驳回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
件受理费 143,05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银座德州商城负担。
    银座德州商城因不服本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事项详见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 14 民终 1860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上诉人银座德州商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20 年度就本案违约金
2,000 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43,05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预计了损失
和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计入 2021 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1,800 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
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