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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座股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12-15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
交易的合法有效及公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
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3.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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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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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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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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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
含 30 万元,提供担保除外),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
易。
    (二)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披
露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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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
当按照本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
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
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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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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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
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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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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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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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
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
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并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相关
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和《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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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
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
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
观的市场价格可作为参照,则参照市场价格订定合理交易价
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或按照协议价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
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
参考一般市场行情加上一定比率的合理利润或代理费用确
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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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
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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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六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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