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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座股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2-15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发生
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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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
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五)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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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行
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包
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
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
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包括
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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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
述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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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消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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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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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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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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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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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
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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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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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
常之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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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
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人或综合的等同于提
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
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
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
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宣传资料等非
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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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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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
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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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
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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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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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外内幕知情人保密措施请参照《银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
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将不另立会计帐
薄。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
告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18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
况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
负责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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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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