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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2-15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
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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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时间。
    以上数据的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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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材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专项文件,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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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以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的比例,计算其在本年度内可转让股份
的法定额度;同时,对其所持有的在本年度内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某帐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
并为一个帐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规定对每个帐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
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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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
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按规定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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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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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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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处
分,公司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
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或《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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