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银座股份: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银座股份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报告2023-03-29
報 告 書
REPORT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中天运[2023]核字第 90107 号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审计单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8395676
传真电话:010-883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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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报 告 书
R E P O R T
目 录
一、专项说明
二、报告附件
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2、 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4、 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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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天运[2023]核字第 90107 号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
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天运[2023]
审字第 90098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上证函
〔2022〕3 号)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营业
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
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2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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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金额 537,946.93 567,115.8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10,353.49 9,382.6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
1.92% 1.65%
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
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
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
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
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
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
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
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
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
外。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
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
10,353.49 9,382.62 注 1: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
至合并日的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10,353.49 9,382.62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
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