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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高科:中航高科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08-2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
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
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
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
人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
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
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
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