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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雁吉祥: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20-017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或“公司”)于2020
年9月15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其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 号),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住所:广东省
梅州市梅江区。
    徐显丰,男,196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广东能润、徐显丰超比例持有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梅雁吉祥)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能润、徐显丰有关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广东能润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张某清”证券账户于2010年1月11日在安信证券梅州新中路营业部开立,
资金账号为48000031569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6256292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
户0139150378。
    “龙某1”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2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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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321219012301 , 下 挂 一 个 上 海 股 东 账 户 A345620344 和 一 个 深 圳 股 东 账 户
0189522774。
    “龙某2”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7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
为 321219014122 , 下 挂 一 个 上 海 股 东 账 户 A480136073 和 一 个 深 圳 股 东 账 户
0101015866。
    “苏某生”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
号为32121901173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338107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08673015。
    “杨某婷”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
号为3212190117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0267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50345577。
    “彭某秀”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
号为32121901170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07735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21281935。
    (二)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
    2019年3月以来,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
某婷”“彭某秀”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梅雁吉祥”股票。上述6个证券账户
的交易决策均由广东能润作出,主要通过广东能润办公电脑进行股票交易决策和
下单;资金来源均指向广东能润。截至调查日,广东能润仍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
户。
    二、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2月,广东能润与徐显丰口头达成一致协议,提议徐显丰买入“梅雁
吉祥”股票,目的是根据广东能润的安排在梅雁吉祥股东大会上分别行使投票权,
赞成广东能润提交的梅雁吉祥董事、监事人选方案,协助广东能润举牌梅雁吉祥
并参与上市公司经营。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广东能润利用“广东能润”证券账
户累计买入“梅雁吉祥”股票94,688,890股,占总股本的4.99%;2019年3月以来,
广东能润控制使用“广东能润”“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某婷”
“彭某秀”等7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股票。徐显丰于2019年3月1日
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控制使用“徐显丰”“胡某轩”2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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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吉祥”股票。
    基于广东能润与徐显丰的上述安排,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10月23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能润与徐显
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广东能润、徐显丰控制使用“广东能润”等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情况
    2019年3月1日14:12:07,“胡某轩”证券账户买入成交“梅雁吉祥”股票
448,000股,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票95,136,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达5.01%,但未及时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截至同年4月24日,账户组合计持有
股票占“梅雁吉祥”总股本8.02%。
    2019年3月1日14:12:08至2019年4月24日,广东能润和徐显丰继续交易“梅
雁吉祥”股票,累计买入63,461,791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65,653,504.14元,
累计卖出6,080,001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6,328,558.17元,买卖成交金额合计
291,982,062.31元。截至调查日,账户组违规增持“梅雁吉祥”股票57,381,790
股,处于亏损状态。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流水交易终端信息、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能润、徐显丰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3月1日合计持有“梅
雁吉祥”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违
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
律适用原则,鉴于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广东能润、徐显丰在限制期内交易“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
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六条所述限制期内交易的违法行为。广东能润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
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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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33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
处以3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徐显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梅雁吉祥”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70万元罚款,
对徐显丰处以2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
罚款;对徐显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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