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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雁吉祥: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23 号”文批准,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
设立, 在广东省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441400196375188U]。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10 万股,并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十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Meiyan Jixiang Hydropow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沿江南路 1 号;邮政编码:
51478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814.8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组织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立,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公司把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际惯例和规范化的股份公司模式运作, 以先
进、科学、高效的管理, 促进本公司各行业的全面持续发展,使全体股东的投资
得到满意的收益,并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生产业;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制造业;股权投资;商业物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测绘服务;地理遥
感信息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复垦;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规划设计;城乡
规划编制;规划设计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
术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440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广东
梅县梅雁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
梅州分行发行 3130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点六。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98,148,679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规范管理,严格审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各项议案并充分
考虑议案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确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履行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的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
决策,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
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通过股东大会依
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2、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和其他关系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
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
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
产:
   1、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渠道,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
   2、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集中统
一管理和实施预算控制的制度,以规范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
   3、加强教育培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司
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动作
水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本条规定外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应职能。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应秉承合法、合理、适度及有利于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的原则,授权的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梅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或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取消股权激励、开除
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当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行为,而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
其提供协助与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
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
事)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借贷、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处置或受让资产,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职务,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口头
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因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五日通知的
时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可以设常务副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的需要设立 2-5 名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其他由董事会
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选任或罢免。副经理协助经理
处理公司经营事务,对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者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不超过全体监事的三分
之一。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随时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经营事项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内容 :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
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
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的比例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除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在符合
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必要时也可以提
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金分红的披露: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
利条件。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
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
   3、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
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然后分别提
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上
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注的问题。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各委员会召集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4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之一种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等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但若被担保对象属电
力行业,报监管部门认可后,其资产负债率可放宽至 8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本条规定外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3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应职能。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应秉承合法、合理、适度及有利于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的原则,授权的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梅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6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2.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2.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3.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通知


    4.1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2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或表决程序。
    4.3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4.4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4.5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6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4.7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登记


    5.1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2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5.3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领取公司制作的出席证: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
账户卡、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
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
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
的身份证。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
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
件资料。
       5.4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5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5.6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5.7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
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报到


         6.1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2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出席证,在签到簿上签字,并在工作
人员处领取表决票。
        6.3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
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
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6.4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6.5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6.6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6.7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6.8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七章       大会主持人


   7.1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章     宣布开会


   8.1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
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九章       出席状况报告


    9.1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十章      议事


   10.1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
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0.2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
告。
   10.3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
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0.4 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及公告上
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十一章   股东发言


   11.1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11.2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11.3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股东发言、
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11.4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二章   股东的质询


   12.1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股东的质询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
于股东会议召开前一天提交董事会;
   12.2 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
关人员作出回答;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三章   休会
    13.1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13.2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四章   表决


    14.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若股东采用网络方式参与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2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4.3 大会主持人依据本规则 15.3、15.4 的规定和表决结果确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14.4 关联交易的表决
    (1)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
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14.5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
当即点票。
                            第十五章   决议


    15.1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15.2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5.3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内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5.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5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15.6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5.7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5.8 对于招、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15.9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年度股东大会不
得对未公开披露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章   公告


    16.1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章   会议记录


   17.1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17.2 会议记录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的姓名、会议的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一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7.3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如
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
影响消失。
   17.4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八章   散会


   18.1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18.2 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
宣布散会。


                           第十九章   会场纪律


    19.1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9.2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19.3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19.4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章   附则


    20.1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20.3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的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公司设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条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职务,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董事会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以下事项如发生变化时,还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
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
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
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开事务所能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律、规章、政
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提出异议;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负责筹备公司境内推介宣传活动;
   (九)处理公司与有关部门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负责公司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
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
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十二)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将通知抄送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邮件或传真
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五天。该通知同时抄送公司监事。
    如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
职责,亦未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凡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事项,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召开会议,审核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
的议题、方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签署第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
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监事列
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表决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其中,独立
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
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
确,简明扼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主持人在
征求与会董事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并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对暂缓表
决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
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三十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
度,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
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
表决议案或事项的的表决结果;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董事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公告内容根据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拟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人事、对外投资、信贷和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四十一条 人事组织安排决策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人选由董事或股东提名,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二)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的需要设立 2-5 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五)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其他由董事会
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决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研
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经营层组织审议后,按有关规定的程
序上报。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
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予以审议批准。
    (二)有关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审批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和金额按公司章
程有关章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
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
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
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二)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
同,担保范围仅限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借贷、抵押、担保事项的审批需取得董事会的
明确授权。对 500 万元以内的意外灾害应急可行使单独审批权。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
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
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
告,并由董事会秘书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应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议,董事长有权检查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梅雁吉祥水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四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
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
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不超过全体监事的三分
之一。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随时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经营事项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以书面或
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
五日前送达。因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可豁免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的时限。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
发出通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
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
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
明扼要。
   (四)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六)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
签字。
   (七)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应报送股东大会,并
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
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
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
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