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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石化油服《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1-09-17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因《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规的
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结合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第六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相应修订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
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2、《公司章程》第十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十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相应修订为: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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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
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二)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四)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五)项
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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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
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
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
报酬事项;
    (十二)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六)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五)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六)项
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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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
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
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
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5、《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应修订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方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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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增加《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此后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
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二条: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
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
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
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
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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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二)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
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
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
报酬事项;
    (十二)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6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六)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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