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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H股公告2020-06-0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派发的公告

兹提述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4月1日关于股
息分配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关于本公司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结果的公告。

根据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7元(含税),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2019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本公司就派发H股股东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利说明如下:

1.   本公司H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股利人民币值
     股利折算价     =
                           股利记录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换港币的平均中间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的股利记录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于股利记录日
     期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为港币100元
     兑人民币91.647元,因此本公司H股每10股应得股利为港币1.16753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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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自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7年修订)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本公司向于2020年5月2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
     (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
     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下登记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为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所持有的本
     公司H股股份)、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
     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而本公司将于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
     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应付予于2020年5月2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
     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等相关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H股的外籍
     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的自然人股
     东)从本公司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且股息仅支付予于2020年5月22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
     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
     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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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
        征个人所得税;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
        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
        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6.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27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
        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
        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
        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
        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
        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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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公司H股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拥有
     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

8.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人,代表本
     公司H股股东接收有关本公司就H股所派发的股利,而收款代理人是根据受托人
     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登记的信托公司,本公司H股股利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
     人签发并预计于2020年7月10日(即本公司H股股利派发日),以平邮寄予于2020
     年5月22日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邮递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本公司境内A股的分红时间及安排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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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20年6月3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王静女士及牛波先生;3名非执行董事顾文
辉先生、韩伟先生及司晓龙先生;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邸晓峰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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