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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玻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 2019-022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42 号)(下简称
“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业绩情况、重大资产重
组的业绩承诺情况、财务状况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
信息。
    一、关于公司业绩情况
    1、业绩情况。年报显示,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 14.03 亿元,比
去年同期减少 6.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64.53 万元,
同比下降 82.15%;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74.53 万
元,连续三年扣非为负。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说明业绩大
幅下滑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与行业趋势是否出现背
离。
    2、分季度数据。年报显示,公司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1953.23 万元,到四季度归母净利润为 1319.99 万元,扭
亏为盈。请公司:(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结算情况、行业发展状况
和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披露公司四季度净利润环比大幅增长的原因
和可持续性;(2)结合公司销售回款情况,以及存货、应收账款、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的变化,披露公司销售政策和
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业务相匹配;(3)请公司
结合经营模式、销售、回款政策、回款期限和经营政策,说明是否存
在放宽经销商账期等激进销售方式以实现销售目标完成业绩承诺的
情形。请会计师对上述各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现金流。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8022.09 万元,去年同期为-3.11 亿元,连续为负;同期公司
2018 年归母净利润为 1564.53 万元,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 2056.81
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4 亿元,去年同期 2216.10
万元,同比下降 1514.78%。请补充披露:(1)公司连续两年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相背离的原因;(2)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现金
流均为负,请公司说明经营现金流持续为负对公司资金流动性和日常
生产经营的影响;(3)公司本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
大的原因,结合具体投资项目、计划、进展情况说明其合理性,并解
释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紧张的情况,是否会对后续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
响。
    二、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事项
    4、业绩承诺未达标。2018 年,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合肥
新能源 100%股权、桐城新能源 100%股权和宜兴新能源 70.99%股权。
该重大资产重组设有业绩承诺,交易方承诺的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合肥新能源不低于 6167.88 万元、桐城新能源不低
于 2636.71 万元、宜兴新能源不低于 3,337.03 万元。根据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上述三家公司均未完成承诺业绩,差额分别为 5083.00
万元、1939.49 万元、2170.12 万元,差额较大。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为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为受国家光
伏行业政策影响较大,导致标的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
及预期。请公司:(1)结合 2018 年光伏行业情况和同行业可比公司
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说明三家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行
业中所处位置,业绩是否与行业趋势相匹配,以及与承诺金额相差较
大的原因; 2)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三家公司的收入确认明细、净利润、
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销售毛利率、经营性现金流净额等主要
财务数据及同比变动情况,说明三家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和盈利能力是
否具有可持续性;(3)披露后续对于三家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和收益将
采取的措施,如何应对未来收益和政策变化的不确定风险。
    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会计处理
    5、负债情况。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 70.13%,比
去年同期增长 3.8%,货币资金 2.76 亿元,短期借款 8.52 亿元,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36 亿元,流动负债 25.30 亿元;长期借款
5.21 亿元,同比增加 40.62%,非流动负债 6.28 亿元;报告期内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22.09 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
述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和非流动负债的主
要构成,2018 年内债务到期情况,以及长期借款大幅增加的原因;2)
结合公司流动资金、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说明相关债务偿付资金安排
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风险。
    6、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及
应收账款金额为 7.65 亿元,去年同期 10.23 亿元,同比下降 25.19%。
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 1.04 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商业承兑汇
票 1.69 亿元,坏账准备余额为 789.24 万元。报告期应收账款 4.92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为 4.64 亿元;2017 年应收账款 2.04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为 7600 万元。2018 年公司 2      至   3
年应收账款为 2019.30 万元,2017 年公司 1 至 2 年应收账款为 482.26
万元。请补充披露:(1)2017 年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为 0,2018 年金
额为 1.69 亿元,请具体说明本报告期内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构成和
大幅增加的原因;(2)请解释公司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账款占当期应收
账款比例由 37.25%增至 94.31%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公司信用政
策是否具有一致性;(3)报告期末公司 2 至 3 年的应收账款金额大于
报告期初公司 1 至 2 年应收账款金额的原因和合理性;(4)你公司应
收账款中,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情况、账龄和坏账准备计提等;(5)根
据你公司销售情况、信用政策和回款期限,结合期后回款和历史账款
的回收情况,进一步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一致性。请会计师
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7、预付账款。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预付款项
6246.22 万元,去年同期预付款项金额为 2031.93 万元,同比增长
207.40%。请补充披露:(1)按预付款项的用途披露预付账款的构成
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你公司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具体列示你公司报告期内新增预付款项的对象、金额和用途,
并明确预付对象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
    8、在建工程。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 6.80 亿元,去
年 2.82 亿元,同比增加 141.09%。公司 2017 年年报中在建工程披露
了信息显示超薄基板生产线冷却技改项目和 400T 超白光热材料项目,
没有披露工程进度情况;2018 年年报中除上述两个项目外,还披露
了年产 4800 万㎡太阳能涂膜玻璃生产线和桐城深加工 4#生产线项目,
该两个项目均有期初余额,其中年产 4800 万㎡太阳能涂膜玻璃生产
线项目进度已达到 100%。请补充披露:(1)公司年报关于在建工程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是否存在在建工程项目未披露的情况,
解释 2017 年年报未披露工程进度的原因以及 2018 年年报中后两个项
目存在期初余额的原因;(2)解释上述 4 个工程项目在报告期内均大
幅增加投入的原因;(3)请自查并核实前述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9、开发支出。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开发支出金额为 1507.53
万元,去年为 0。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产品研发进展情况,说
明开发支出较往年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2)补充披露内部研发项目
支出资本化具体时点的会计政策,并说明在此时点如何满足会计准则
关于内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3)请将公司内部开发支出资
本化率进行同行业比较,并说明其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
见。
    10、资产受限情况。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受限资产总金额为
8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 17.78%。受限资产去年金额 3.14 亿元,同
比增加 154.78%。其中,货币资金受限金额为 1.16 亿元,受限原因
为保证金;应收票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限金额约 6.84 亿元,
受限原因为抵质押;无形资产受限金额为 5282.47 万元,2017 年为 0。
请补充披露:(1)公司本报告期内受限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各科目
资产受限的状态、涉及事项及风险;(2)请自查并核实受限资产前期
是否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是否已按要求履行。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
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
修订和披露。

    根据上述问询函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
并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2 日